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 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案例快递5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发布时间:2020-05-15 14:59:12.0 3640人浏览

伴随着二手车交易的日益频繁,购买二手车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就是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徐某经人介绍向沈某购买保时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一辆,并在某公司店内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购车后徐某发现,这辆车的车顶、后车车窗、后车门、前后保险杠、A柱等均进行过拆装、维修。于是,徐某委托专业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涉案车辆属于发生严重碰撞事故的事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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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认为沈某作为职业二手车商未告知其车辆真实情况和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明显构成欺诈,请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沈某承担3倍车辆销售价格的赔偿责任,同时交易关联方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与沈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沈某将车辆过户并交付给徐某,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徐某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沈某、某公司返还购车款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本案二手车买卖系徐某与沈某的个人间二手车买卖行为。二手车买卖中双方如无明确的约定,二手车质量标准应以可正常上路行驶为标准。

徐某在购买涉案车辆前曾多次购买二手车,以低价购买二手车辆,应当知道存在的质量风险。徐某、沈某未对买卖合同中车辆基本情况条款载明的“车辆(是或否)因为质量问题而进行过更换、退货或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更换”进行选择或约定,也未对二手车技术状况进行明确约定,仅在其他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甲方保发动机变速箱六个月,可以认定徐某未要求沈某对车辆除发动机变速箱六个月期限之外的其他状况作出保证。

徐某从网上查询涉案车辆检测报告可以看出,涉案车辆发动机舱除散热器有拆装痕迹外并无其他异常,无法认定系沈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徐某作出错误判断为意思表示,故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二手车买卖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纠纷。因二手车多少会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签订内容详尽的买卖合同,对车辆的现状、买方的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现在通过网络查询车辆的质量状况较为方便,买卖双方可以参考查询内容与实际车辆核对后将相应报告作为合同附件,避免矛盾纠纷。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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